近日,国家能源局出台《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》,对2017-2020年的光伏电站发展规模进行了规划,具体如下:
1、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福建、重庆、西藏、海南7个省(区、市)自行管理本区域“十三五”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,根据本地区能源规划、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;
2、甘肃、新疆(含兵团)、宁夏目前弃光限电严重,暂不安排2017-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,待弃光限电情况明显好转后另行研究确定;
3、各省(区、市)2017年度新增建设规模优先建设光伏扶贫电站,不再单独下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规模;河北、山东、河南、江西、湖南、湖北、云南、广东等提前使用2017年建设规模超过50万的省份新增建设规模全部用于建设光伏扶贫电站;
4、有关省(区、市)依据《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能新能(2016)383号)调增的建设规模计入2016年。对有关省(区)能源主管部门据此文件安排的调整建设规模,符合文件规定的均为有效,国家能源局不再单另下文确认。调增规模超过100万千瓦的,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对超过部分剔除;
5、2017-2020年每年安排领跑者基地项目800万千瓦,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竞争优选确定;
6、张家口市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根据国家批复的有关专项规划建设,不占表中所列河北省各年度建设规模;
7、河南省2017年度建设规模中的40万千瓦用于专项支持兰考、永城、虞城、商水农村能源革命试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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